当我们建立了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的时候, 我们的目的 是让这个信托不能被更改或者撤销。 总体来说, 大部分人建立不可撤销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些税收上的减免。 那么, 这种信托一旦被建立,是否真的完全就不可以变更呢?如果万一需要变更的话, 如何操作呢?

      有的信托文件会设立一个信托保护人(trust protector), 信托保护人的角色就可以对信托做出更改。 信托保护人和管理人的概念并不一样。 管理人是被委托来管理信托, 任何信托文件的签字都需要管理人来负责。 保护人在大多情况下并不发挥作用, 一般在管理人违背信托的规定的时候,可以被信托受托人(settlor)要求出来更改信托内容, 甚至是更改信托管理人。 

      还有一个可能性,信托委托一个受益人一个任命权(letter of appointment), 这个任命权也可以有这样一个有限的更改信托的权限。 这个任命权让该受益人可以决定使将财产直接给受益人,还是保留在信托中间给受益人。 

      虽然不可撤销信托不允许受托人(settlor)【受托人就是信托建立人】去更改信托, 但保留有其它的机制去允许其他人去变更, 比如说, 管理人和受益人可以作一定的更改, 但是总体来说,这些变化只限于管理条款的变化, 比如投资的条款变化。 受益人的基本权利不能被更改。 

      什么是信托“倾倒” (decanting) ?我们用decanting这个词通常就是说把红酒装在一个罐子里面倾倒到酒杯里面,在信托的语境中, 什么是“倾倒”呢? 倾倒的概念是以比喻的说法, 信托管理人, 在法律的框架内, 可以变更管理条款以外的内容, 包括变更受益人的基本权利。  大家可以参考关于这个主题的另外的文章来了解这个机制。 

      法院如何变更一个信托? 在纽约州, 法院有权利可以变更一个信托,基于理由比如说撰写的错误, 或者情形的变化, 或者税务的变化。 

      如果你没有一个专业的律师, 更改信托的风险就可以使你会带来一些负面的税务的影响。 管理人不能随意更改信托, 即便更改必须遵守信托受托人的初衷。 

编译: 天成律师事务所

原作者: Stacy B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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